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024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东海岸(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岸(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2021年8月23日,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