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611号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路。
法定代表人:奥西尼·斯特凡诺(ORSINISTEFANO)。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舒琪,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彩霞,1990年10月2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彩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