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7513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陈倩餐饮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社区兆坤星悦荟1幢119号。
经营者:陈倩,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沙陈倩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