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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周慧图书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726号
案件名称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周慧图书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周慧图书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726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文,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周慧图书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

经营者:周晓慧。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周慧图书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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