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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颜小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2851号
案件名称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颜小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颜小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851号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思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小琴,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小琴、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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