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372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元区鼎兴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159号城市风景13、14栋。
经营者:罗楚楚,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区鼎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