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94号原告:上海可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燕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悦梅,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徐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滨。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A座。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培新,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影,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柳孝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芳,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可赛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可赛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可赛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可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