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652号原告:陈晓萍,女,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军埠爱丽莱服装网店,住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村西片广汕公路西段南侧(通成楼)。
经营者:杨博旭。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陈晓萍与被告普宁市军埠爱丽莱服装网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陈晓萍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为312.50元,由原告陈晓萍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