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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刘政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940号
案件名称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刘政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刘政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940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金炳烈(KIMBYEONGYEO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政铿,男,199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圣阳,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政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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