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058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玲,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丹燕,女,199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丹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陈丹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 艳书记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