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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掌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86号
案件名称广州掌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掌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蔓;陈滨宏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掌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28号之一524房。

法定代表人:何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蔓,广东中祺国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嘉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李小葵,女,汉族,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容,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滨宏,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嘉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李小丽,女,汉族,1985年3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容,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滨宏,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龙口大街6号509房。

法定代表人:李秋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权飞,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掌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江市嘉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因阳江市嘉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原审判决作出后注销,本院依法将该公司的股东李小丽、李小葵变更为被上诉人。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掌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李小丽、李小葵、广州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同意广州掌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掌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5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掌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2.22元,减半收取556.11元,由广州掌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广州掌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晓汉审 判 员 雷艳珍审 判 员 詹靖康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文麒书 记 员 吴迪楠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86号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合议庭审判长:余晓汉审判员:雷艳珍、詹靖康法官助理:张文麒书记员:吴迪楠裁判日期2021年8月31日涉案专利无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撤回起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掌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股东):李小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股东):李小丽;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5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掌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判主文:驳回掌游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法律问题二审期间,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判观点原审原告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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