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732号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红棉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芳华超市,,住所地白沟镇秀水华庭门店**经营者:黄大如。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芳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