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4970号原告:上海奢简品牌管理中心,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208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2M。
法定代表人:黄佳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自编A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R。
法定代表人:郅爱英。
原告上海奢简品牌管理中心与被告广州美亚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联斌独任审判。
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奢简品牌管理中心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奢简品牌管理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