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512号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号楼5楼05室。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海头镇兴嫚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村。
经营者:王嫚。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赣榆区海头镇兴嫚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21年8月10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预缴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