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终3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壮琴,女,汉族,I989年7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丽,女,汉族,l987年6月29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壮琴因与被上诉人肖丽、原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壮琴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诉人壮琴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壮琴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壮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