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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琴、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民终3347号
案件名称壮琴、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壮琴;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肖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终3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壮琴,女,汉族,I989年7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丽,女,汉族,l987年6月29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壮琴因与被上诉人肖丽、原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壮琴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诉人壮琴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壮琴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壮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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