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北门外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4MA0A9G973M。
经营者:马艳杏,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卢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因与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知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期间,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与弘奇永和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