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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商场,上海卡帕动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民初43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商场,上海卡帕动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商场;上海卡帕动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432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89465950。

负责人:任湛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商场,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39650B。

负责人:程雯。

被告:上海卡帕动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5063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65514。

法定代表人:韩堃,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商场、上海卡帕动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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