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264号之一原告:周兆弟,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港区镇。
法定代表人:黄立平,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王荣,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下蜀镇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赛荣。
被告: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祥。
原告周兆弟、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周兆弟、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兆弟、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兆弟、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兆弟、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