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59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47850368。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东城文梦奶茶店,住所地金坛区金江苑三村B20-S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Y06KJ9Q。
经营者:杨扣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瑞,金坛区西城海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东城文梦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8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