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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县塘渡口镇高宏奥博陶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县塘渡口镇高宏奥博陶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塘渡口镇高宏奥博陶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6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塘渡口镇高宏奥博陶瓷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

经营者:易小丽,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朝晖,邵阳市双清区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县塘渡口镇高宏奥博陶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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