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567号原告:宁左国,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东,东莞市展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人。
被告:南昌梓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洪福阁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76889889R。
法定代表人:薛玉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左国与被告南昌梓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宁左国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左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左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宁左国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左国负担,退回宁左国525元。
审 判 长 王革生审 判 员 周中瑞审 判 员 郑 馨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星伊书 记 员 任千千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567号原告:宁左国,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东,东莞市展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人。
被告:南昌梓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洪福阁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76889889R。
法定代表人:薛玉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左国与被告南昌梓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宁左国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左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左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宁左国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左国负担,退回宁左国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