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196号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哈尔滨某分公司,经营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负责人:常某。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某公司、被告哈尔滨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上海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