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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双桥镇怀东家电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4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双桥镇怀东家电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双桥镇怀东家电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4民初23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双桥镇怀东家电广场,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双桥镇双桥街道霍路北侧店内,注册号340422600297184。

经营者:孙同芝,女,汉族,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寿县双桥镇怀东家电广场(以下简称怀东家电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被告怀东家电广场的经营者孙同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怀东家电广场辩称: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被告进货渠道正规、合法,当其知道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时,立即停止了该产品的销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8)厦鹭证内字第41420号公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41421号公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41422号公证书;(2017)深前证字第7702号公证书;(2018)深前证字第014254号公证书,(2018)深前证字第014257号公证书,(2019)夏鹭证内字第36689号公证书及其他公证书。

证明目的:证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图文商标专用权;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影碟机等,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2020)湘邵庆证字第5427号公证书及(2020)夏鹭证内字第39547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证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且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给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对任何侵犯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民事及刑事诉讼,协商和解等。

证据三:(2017)深证字第101977号公证书、《2015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2016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2017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2005年度平板彩电获《全国畅销品牌》证书等。

证明目的:经持续不断的科技研发和市场推广,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TCL王牌"品牌在中国乃至世界同行业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终以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严控产品质量,原告企业极其产品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证据四:(2020)苏金证字第1342号公证书及实物;

证明目的:被告实施了侵害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规模巨大,渠道广泛,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给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被告怀东家电广场质证对以上四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举证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以下事实:第一、关于权利归属: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本案TCL公司主体适格。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涉案公证书能够证明怀东家电广场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在未经TCL公司许可的情形下,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对TCL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怀东家电广场虽在答辩时提出其进货渠道正规、合法,但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侵权事实足以认定。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怀东家电广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TCL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怀东家电广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行为地的经济水平,怀东家电广场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5000元(含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寿县双桥镇怀东家电广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寿县双桥镇怀东家电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含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寿县双桥镇怀东家电广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9元,被告寿县双桥镇怀东家电广场负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岳文超审 判 员 代 奇审 判 员 刘富丰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启凡书 记 员 张慧玲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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