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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柳州市鱼峰区韩道茶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桂02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柳州市鱼峰区韩道茶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柳州市鱼峰区韩道茶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2民初115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翰昀,广西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丹丹,广西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柳州市鱼峰区韩道茶具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铺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3MA5P62HR6W。

经营者:郑少伟,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天柱,广西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柳州市鱼峰区韩道茶具商行(以下简称韩道茶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翰昀、被告韩道茶具商行的经营者郑少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天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德镇陶瓷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韩道茶具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景德镇陶瓷协会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详见附件一图一,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停止非法使用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

2.韩道茶具商行赔偿景德镇陶瓷协会经济损失3万元(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韩道茶具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景德镇陶瓷协会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韩道茶具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景德镇陶瓷协会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事实和理由:一、景德镇陶瓷协会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

“景德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景德镇”牌陶瓷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景德镇陶瓷协会享有该证明商标的相关权利。

二、经过景德镇陶瓷协会多年的推广和维护,景德镇陶瓷协会及“景德镇”相关标志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景德镇”瓷器具有严格的品质和工艺要求。

景德镇陶瓷协会制定了相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因其对品质严格把控,荣获多项殊荣,在陶瓷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

2002年,“景德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将“景德镇”瓷器认定为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

2012年,“景德镇”被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

根据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景德镇瓷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函》(景府文[2004]41号)确定的地域范围,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现辖行政区域生产的陶瓷才能被认定为景德镇瓷器。

同时,能够冠名“景德镇”的瓷器必须由上述地域原产的景德镇高岭土这一独特的原材料和景德镇当地精益求精的制作工艺制作完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3号——景德镇瓷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公告》对“景德镇”陶瓷的原料、加工、成型、施釉、烧成均有严格的质量要求。

三、韩道茶具商行实施了侵害景德镇陶瓷协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韩道茶具商行未经景德镇陶瓷协会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与景德镇陶瓷协会涉案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已经构成了将相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韩道茶具商行作为同行业的销售企业,明知景德镇陶瓷协会商标与产品的知名度,仍然故意攀附景德镇陶瓷协会商誉和知名度,并以此获得高额的收益,侵害了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合法权益,望判如诉请。

韩道茶具商行辩称,涉案商标近三年没有使用,目前其商标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景德镇陶瓷协会应当提供其合法生产会员的名单及正在使用的情况,用以证明涉案商标仍在实际使用。

韩道茶具商行对于景德镇陶瓷协会所控侵权不知情,并且韩道茶具商行已经提供了合法的进货凭证及付款凭证,还包括供货给韩道茶具商行的上游商家的具体名称、经营者和地址,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的经营者应有的对知识产权的关注义务,韩道茶具商行不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详见附件二),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案经本院审理查明:景德镇陶瓷协会成立于1997年4月3日,类型为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开展陶瓷行业宏观规划、行业管理、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2007年至2018年期间,景德镇陶瓷协会先后获评“中国陶瓷行业优秀协会”“2010年度创建市知名商标工作先进单位”“2011年度创建江西省陶瓷著名商标先进单位”“第十一届中国陶瓷艺术大展活动优秀组织奖”等多项荣誉。

韩道茶具商行成立于2019年11月14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郑少伟,经营范围:茶具、茶叶、预包装食品销售。

涉案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为景德镇陶瓷协会,核定服务项目第21类:日用瓷器、瓷制艺术品,瓷制工艺美术品、瓷器,瓷制茶具,咖啡具,瓷制酒具,瓷制装饰品。

该商标于1999年7月28日核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7月27日。

2002年2月8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截至2021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信息显示,涉案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2020年8月24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公证人员金某1济南正尚律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家荣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茶具批发,梁家荣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支付35元(支付宝付款并截图)购得盖碗一个、茶杯一个,取得收据(NO.0048144)一张。

公证员李某、公证人员金某2上述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并拍照,并将封存的物品及单据原件交由梁家荣保存。

景德镇陶瓷协会为上述公证行为支出公证费用400元。

本院当庭拆封上述封存的物品,内有盖碗一个、茶杯一个(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收据(NO.0048144)一张,被诉侵权产品底部均标注有篆体“景德镇制”四个字(详见附件一图二)。

庭审中,韩道茶具商行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系该商行所销售。

2020年4月30日,韩道茶具商行的经营者郑少伟从广州天鸿茶具购进一批货物,其中有“彩荷大反口杯”60个,商品编码为30082-31;

“粉彩荷花3.8盖碗”20个,商品编码为30082-51。

2020年6月9日,韩道茶具商行的经营者郑少伟通过微信向名称为“广州张少添:天鸿茶具”转账支付3596元。

庭审中,韩道茶具商行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即其从广州天鸿茶具购进的“彩荷大反口杯”及“粉彩荷花3.8盖碗”,景德镇陶瓷协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韩道茶具商行主张涉案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无法明确涉案商标的权利状态,但涉案商标仅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并无相关证据证实涉案商标已经被注销或无效宣告,故韩道茶具商行的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景德镇陶瓷协会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在涉案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商标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主张权利,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篆体“景德镇制”标识是否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二、景德镇陶瓷协会要求韩道茶具商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据此,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不能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涉案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陶瓷产品的主要原料来源于景德镇及周边地域并在景德镇地区制造等特定品质。

该商标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属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上部分为被两层正方形边框包围的篆体“景德镇製”,中间部分为“JDZ”,下部分为简体汉字“景德镇”。

其中,“景德镇”为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

因此,涉案商标起到了标示产品产自“景德镇”地区的作用,使得消费者能够据此知晓产品的产地,并根据其所了解的该产地产品的特性决定是否予以购买。

景德镇陶瓷协会作为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其商品并非符合上述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景德镇陶瓷协会则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在陶瓷产品底部标注品牌、产地等信息系陶瓷行业的通用做法,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即盖碗、茶杯的底部均标注了篆体“景德镇制”字样,足以起到标示商品产地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同时,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同一种商品,被诉侵权产品底部标识的篆体“景德镇制”中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景德镇”,其使用在陶瓷产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制作工艺等特定品质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韩道茶具商行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产自景德镇地区、具备涉案商标所要求的特定品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本院采信景德镇陶瓷协会的主张,韩道茶具商行销售带有篆体“景德镇制”标识的陶瓷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本案侵权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同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如前所述,韩道茶具商行销售带有篆体“景德镇制”标识的陶瓷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景德镇陶瓷协会要求韩道茶具商行承担停止侵权的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韩道茶具商行虽主张已没有侵权产品库存,但根据在卷证据亦无法认定韩道茶具商行无侵权产品库存。

故本院对韩道茶具商行的以上主张不予采信,韩道茶具商行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韩道茶具商行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系从广州天鸿茶具购买的,广州天鸿茶具的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广州市荔湾区添源茶具店,经营者为张少添,韩道茶具商行主张其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销售单、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景德镇陶瓷协会认可韩道茶具商行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从广州市荔湾区添源茶具店购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景德镇陶瓷协会主张韩道茶具商行在购进被诉侵权产品时没有对产品的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进行核查,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故韩道茶具商行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由于韩道茶具商行已对所售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正常销售途径获得并支付了合理对价进行了说明,而韩道茶具商行作为个体工商户对品牌真假缺乏专业鉴别能力,且本案亦无证据证明韩道茶具商行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明知所售产品为侵权产品,故韩道茶具商行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景德镇陶瓷协会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韩道茶具商行依法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由于韩道茶具商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已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景德镇陶瓷协会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已支付一定的费用,韩道茶具商行应承担其中的合理开支。

关于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问题。

根据在卷证据,仅能认定景德镇陶瓷协会为制止侵权,支出了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35元和公证费400元,至于调查取证的其他费用以及律师费,虽无证据证明,但属于确需支出的费用,故本院考虑调查取证人员合理往返情况、本地律师收费标准,并结合景德镇陶瓷协会同时进行多个关联案件的调查取证及进行诉讼等情况,酌情支持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综上所述,景德镇陶瓷协会关于韩道茶具商行侵权的主张成立,本院对景德镇陶瓷协会关于停止侵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赔偿损失的请求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柳州市鱼峰区韩道茶具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柳州市鱼峰区韩道茶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景德镇陶瓷协会赔偿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三、驳回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景德镇陶瓷协会已预交27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275元,柳州市鱼峰区韩道茶具商行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

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

账号:20×××77)。

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维审 判 员  王智勤审 判 员  徐宝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吕 娟代书记员  徐东映附件一附图图一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图二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志附件二证据目录一、景德镇陶瓷协会提交的证据证据1.(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111号公证书,拟证明:景德镇陶瓷协会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处于合法有效期内。

证据2.(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195号公证书,拟证明:景德镇陶瓷协会在瓷器商品零售与增值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其生产的商品在瓷器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证据3.(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4445号公证书、封存实物及公证费发票,拟证明:柳州市鱼峰区韩道茶具商行实施侵权行为,景德镇陶瓷协会已对上述侵权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并支付了公证费400元。

证据4.(2021)京海诚内民经证字第04045号公证书,拟证明:涉案商标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柳州市鱼峰区韩道茶具商行提交的证据证据1.采购清单,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

证据2.微信支付凭证截图,拟证明:柳州市鱼峰区韩道茶具商行合法地向上游销售商家广州天鸿茶具,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广州市荔湾区添源茶具店,经营者为:张少添,并支付了相关商品的费用。

证据3.张少添的朋友圈微信截图,拟证明:柳州市鱼峰区韩道茶具商行提供的证据1采购清单中景德镇陶瓷协会所诉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名称及图形,同时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为从张少添处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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