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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5749号
案件名称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泽县翔远日化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749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泽县翔远日化经销处,经营场所拼多多平台(https://shop.pinduoduo.com/XXXXXX)。

经营者:尹兆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翔远日化经销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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