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239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康泰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张秋镇景阳岗旅游区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498525125。
法定代表人:吴士峰,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畅晖食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向阳街1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51718426P。
经营者:李娟,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康泰精细化工厂、重庆市铜梁区畅晖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