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349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文星山文具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240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XY3Q059。
经营者:周建,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文星山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