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36号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魏利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网为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行宫东大街北侧、燕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鸿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乱山,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亚,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廊坊网为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廊坊网为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