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801号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灿,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奕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大卫,男,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大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