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执417号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平山区美廉美超市: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平山区美廉美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平山区美廉美超市根据本院要求,向本案执行款专用账户汇入6511元。
其中,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为6000元,案件受理费为126元,迟延履行利息为335元,执行费为50元。
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6461元本院已交付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本院(2020)辽0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平山区美廉美超市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