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597号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20幢1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BYMB0X。
法定代表人:赵媛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孟江,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永香路八巷7号A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RYT63L。
法定代表人:陈崇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影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