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91民初58号申请人:芜湖市百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余,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市鑫财源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士海,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芜湖市百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鑫财源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市百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市鑫财源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市百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泰安市鑫财源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