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初1229-1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269726。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志,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黄**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