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503号 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 Corporation),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4675号第九层(4675MACARTHUR CT.9TH FLOOR,NEWPORT BEACH,CALIFORNIA IN USA)。
    代表人:沙赫德(Shahdad Zand)。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宗申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宗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6381XB。
    法定代表人:陈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祖明,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MSC软件公司与被告重庆宗申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MSC软件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MSC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SC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MSC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