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274号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7408H。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北京市岳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北京市岳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亲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石龙村沙罐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0713397F。
    法定代表人:张宇,职务不详。
    被告:汕头市亲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148号金源大厦甲座202号房07单元,注册号4405002601991。
    法定代表人:陈莉玲,职务不详。
被告:长寿区张梓劲副食店,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花大道58号5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YY9B82L。
    经营者:张建,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亲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汕头市亲雀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长寿区张梓劲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