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279号原告:耿丽,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戴琴,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常熟市,现住南通市。
原告耿丽与被告戴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耿丽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耿丽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