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171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9541850U。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帅,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小皮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30号(拓展区A5栋凤凰C座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QDPXU。
法定代表人:程力,职务不详。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小皮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