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知民初59号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北侧人人乐物流中心主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积区社棠镇人人乐便民商行,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东路开发新居3号楼1楼铺面。
经营者:刘建民,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波(系刘建民之子),住天水市秦州区齐寿乡铁佛村铁佛91号。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麦积区社棠镇人人乐便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麦积区社棠镇人人乐便民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