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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夏玥益禾堂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5682号
案件名称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夏玥益禾堂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夏玥益禾堂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5682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夏玥益禾堂饮品店(已注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档。

经营者:尹亮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夏玥益禾堂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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