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27795号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第2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277998703。
法定代表人:周平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藕然涧火锅店,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南路1号金科·美湖湾项目D3地块9号楼一层181-185、194-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0MA684FBU3G。
经营者:陈代清。
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藕然涧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藕然涧火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藕然涧火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