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64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帅,男,1998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