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61号原告:深圳市史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佳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权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必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楚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勋夫,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史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必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史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史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5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