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328号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住所地潼关县和平路北段十三花肉夹馍店。
法定代表人:王华锋,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敏彦,辽宁开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区鑫徐记羊汤饭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兴和街51号一层公建。
经营者:徐立排,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玉、常冉,辽宁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与被告中山区鑫徐记羊汤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
本院2021年9月2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9月2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