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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包利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2民初1032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包利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包利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1032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万守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包利副食店,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商品街北排60号。

经营者:吴诚。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包利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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