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7756号原告:上海艳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克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上海艳姿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艳姿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艳姿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艳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抒蔚书记员 李彦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