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408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中泰国际广场第**229商铺。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书,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毓馨服饰商行,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御景城市花园101/div>经营者:王卫陶,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毓馨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
开庭前,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其诉讼请求的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2021年9月18日,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其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毓馨服饰商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艳婷书 记 员 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