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58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越,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奥田厨卫电器经销部,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新世纪装饰城E-113。
经营者:焦磊。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奥田厨卫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