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初1569号 原告:陈奔,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迪尔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何界村北站四区121幢3号。
法定代表人:何斌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传,公司员工。
原告陈奔与被告义乌市迪尔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奔请求将本案的诉讼请求2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原告陈奔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奔负担。
原告陈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