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30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广东卓建(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萍。
被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XXX号自编6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亚。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8月27日递交情况说明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法官助理 孟晓非法官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