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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伊酷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玉林市正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6128号
案件名称威海市伊酷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玉林市正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海市伊酷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玉林市正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6128号原告:威海市伊酷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夕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梦,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正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钟勇全。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威海市伊酷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正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威海市伊酷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威海市伊酷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晓平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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